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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楚天金報訊 據新華社電 近日,中共中央印發新版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,同時廢止13年前印發的舊條例。中央要求嚴格執行新條例,堅決整治和嚴厲查處跑官要官、拉票賄選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。
  關鍵詞【破格提拔】
  須有重大貢獻和實績
  2002年舊條例規定“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,可以破格提拔”。但未規定破格提拔的程序和條件。
  新條例首次對破格提拔作出明確規定:“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,應當德才素質突出、群眾公認度高,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、表現突出、作出重大貢獻;在條件艱苦、環境複雜、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;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,工作實績特別顯著。”
  對於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,新條例要求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;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;艱苦邊遠地區、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。
  新條例還要求從嚴掌握破格提拔: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,不得破格提拔;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;不得越兩級提拔。
  關鍵詞【幹部考察】
  “裸官”一律不予考慮
  新條例規定,確定黨政領導幹部考察對象,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,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、年度考核、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,充分醞釀,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、簡單以推薦票取人。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列為考察對象:群眾公認度不高的;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;有跑官、拉票行為的;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,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;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;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。
  關鍵詞【官員復出】
  一年不復職 兩年不提級
  新條例規定,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一年內不安排職務,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。同時受到黨紀、政紀處分的,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。
  (原標題:“裸官”不得列入選拔考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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